沈阳居民个人医保缴费金额上调通知

导语 8月23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者每年多缴金额从20元到140元不等。

  2013年,辽宁省政府提出了“2013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的要求,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均需要进行调整。新调整标准,从9月1日开始执行,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的多缴金额从20元到140元不等。

  按照参保者不同身份,调整标准共分为四类: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350元);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70元,政府补助280元。

  二、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400元);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助280元。

  三、成年居民: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5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780元);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10元,政府补助470元。

  四、老年居民: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780元);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10元,政府补助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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