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车船税新标准
导语 辽宁省统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沈阳本地宝为你整理沈阳车船税新标准,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沈阳本地宝。
上限提高1倍 我省达到600元
根据规定,全省统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答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车船税缴纳日期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算。
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按照辽宁省的需求,保险公司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届时,各保险公司的办理流程将被挂到市地税局的官方网站上,方便纳税人查看。
此次新车船税实施将“适当提高税额标准”。保持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如,国家规定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辽宁省调整后的新标准,上限则达到600元。
同时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不再规定免税”。
不缴税、私自免税的 均严惩
对于在收取交强险时拒不交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将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进行严厉打击。
但同时,各保险机构也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同时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对违规保险机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保险机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将被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幅度 |
备注 |
大型载客汽车 |
每辆 |
600元 |
包括电车 |
中型载客汽车 |
每辆 |
540元 |
|
小型载客汽车 |
每辆 |
480元 |
|
微型汽车 |
每辆 |
360元 |
微型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米,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
专项作业车轮式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 |
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哪些车船免征车船税
非机动车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农用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 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备注】:
■大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
■中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
■小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