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疗救助政策

导语 近年来,沈阳市不断出台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减轻贫困群体的医疗负担,全面提高救助水平。下面是沈阳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

  《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2004年出台):凡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六种重大疾病的沈阳特困居民,可以得到政府的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

  《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2010年4月起施行):取消了救助“门槛”——此前,城市低保户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才能享受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住院救助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直接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给予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享受统筹基金和救助资金的总比例不超过85%;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直接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9个百分点给予救助,享受统筹基金和救助资金的总比例不超过80%;城乡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发生急诊,并留观转住院享受住院救助待遇。增加了二次医疗救助内容,规定对于因患重病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的特困居民,每年年末,沈阳市政府将视困难居民所患病情程度、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给予进一步救助。

  《沈阳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提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关于2011年度对城市特困居民实施二次医疗救助的通知》:规定对2011年度发生医疗费用的城市特困居民,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部分,以及已实行进一步医疗救助部分之外,对个人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的城市低保对象,3000元以上部分的自付费用按 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对个人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的城市低保边缘对象,3000元以上部分的自付费用按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8万元。

  根据沈阳市现行政策规定,特困群众享受医疗救助,必须在规定的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中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实现同步救助。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低保证》、《就诊手册》到定点的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自行到非定点医院的救助对象,无论门诊和住院均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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