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结婚证补办

导语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沈阳地区结婚补办具体怎么办理呢,本地宝小编整理了详细流程,敬请参考。

补办条件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

办理条件:

1、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本市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向本市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办理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双方均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办理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补办材料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

办理材料:

1、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或部队更正。

3)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53mm宽,35mm高)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3)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4)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5)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6)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办理材料:

1、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原件。

1)内地居民:出具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声明书》原件。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5)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2、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53mm宽,35mm高)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3)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4)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5)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6)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双方均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办理材料:

1、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原件。

1)内地居民:出具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声明书》原件。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5)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2、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53mm宽,35mm高)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3)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4)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5)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6)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补办地点

1、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电话:31912758

2、沈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电话:88506538

3、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电话:88219500

>>>点此查看沈阳市各区县婚姻登记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汇总表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沈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结婚】可获沈阳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入口、各区婚姻登记处预约电话、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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