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军队干部随迁退伍退休等入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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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随迁退休等入户条件:

  1.异地入伍符合安置落户条件的士官及未婚退役士兵落户:投配偶;三期以上退役士官;同等城市非农业人口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为烈士子女,并投靠在沈亲属的退役士兵;为部队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退役士兵(荣获国家级比赛前6名,全军比赛前3名);经军以上单位提出书面要求,需要特殊照顾的退役士兵;来沈投亲安置的女退役士官。

  2.复退军人恢复户口:我市居民入伍户口注销,退役后申请恢复户口。

  3.军转干部(包括随迁家属)落户:回本人或配偶原籍、投父母、投配偶、投子女落户。

  4.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回本人或配偶原籍、投父母、投配偶、投子女或在部队驻地落户。

  5.随军落户: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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