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抱(收)养子女落户(持本市收养登记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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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居民抱(收)养子女落户。
设定依据:《收养法》、《关于收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发[1999]8号
申请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亲属过继、继子女改为养子女的除外)。
办理材料:
1、收养证(持外地收养证的需要有在外地办理收养时的全部手续的复印件且民政局盖章);
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户主户口簿、身份证;
5、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办理(持本市《收养证》收养子女申请落户的);或派出所受理,上报分、县(市)局审批(持本市《收养证》需迁移户口的、持外埠《收养证》收养子女申请落户的)。
办理时限:需上报审批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即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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