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异地组合贷款指南

导语 本文是沈阳住房公积金异地组合贷款指南,有关沈阳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异地贷款条件、材料、流程及相关介绍。


贷款条件

1.在辽宁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一方省直缴存、一方沈阳市缴存职工,在外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沈阳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沈阳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买沈阳的房);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按规定开立公积金账户,且每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9.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所购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1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时需提供贷款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准贷时限: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下发12个月内准予申请(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12个月内准予申请)。

申请人购买存量房(二手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三个月内准予申请。

房源规定:

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民、辽中、康平、法库除外),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平房除外)。


贷款材料

以下要件为公积金中心、房产抵押、银行所需要件:

共同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

3.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提供)。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最近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统一文本格式,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或到公积金中心浑南管理部贷款窗口领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沈阳市缴存养老保险的,提供本人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序列号或沈阳市社会保险卡保险编号。

非沈阳市缴存养老保险的,须提供当地社保中心开具的最近一年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原件1份。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另需提供一年的收入明细;统一文本格式,到公积金中心浑南管理部组合贷款窗口领取)。

商品房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

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1份。

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附首付款进账证明材料)原件。

6.开发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存量房(二手房)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1.税收缴款书(即契税发票)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

3.更名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

5.首付款证明原件。

6.《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原件1份。

贷款额度及利率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及规定执行,即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商业贷款额度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对于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等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须提供缴存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最近3年公积金缴存明细);商业贷款期限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

首次购买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作为核准价,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它物品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含十年),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7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6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且不超过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贷款流程及偿还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贷款要件,到沈阳住房公积金浑南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2.管理部进行贷款审批。

3.管理部出具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应材料及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到委托银行窗口进行商业贷款部分的申请和审批。

5.委托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填写委托银行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本,同时签字确认。

6.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7.待抵押手续在约定时限办理完毕,管理部审核后,委托银行发放组合贷款。所购房屋为商品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账户。所购房为存量房或拍卖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划转至借款人签约还款卡或资金监管公司账户。借款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委托银行领取相应回执。

贷款偿还:

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公式如下:

等额本息还款法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等额本金还款法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2.银行卡代扣: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后,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放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卡内。

3.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六个月以上,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最高次数为5次,每次偿还本金不低于10000元且大于等于贷款余额的10%。提前部分还款后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

4.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六个月以上,可以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

5.逾期罚则:中心及委托银行对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中心有权对逾期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

6.信息服务:借款人可与中心签订《个人短信服务申请书》,中心定期将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手机中。


贷款地点

办理地点

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 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哈尔滨啤酒厂对面)

办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00

双休日延时服务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 024-23751057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沈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贷款】可获沈阳各类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规定、各类贷款办理条件/材料、办理地点地址/电话及商转公贷款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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