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展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导语 从2017年1月1日起,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从2017年1月1日起,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此项业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有关条款,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月应还款本息额,并存入本人名下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将自动从其共同申请人个人账户提取。办理此业务后,在按月提取当日,省直中心以短信形式将有关本次提取的信息发至提取人手机,而提取的职工也可通过省直中心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查询。因此,省直中心将不另向提取人出具公积金提取凭证以及转存凭证。

  新政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具体为在建设银行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且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而异地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目前没有纳入新政的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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