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动自行车有哪些情形将不办登记?

导语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明确从2019年4月16日起,禁止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沈阳的城区道路上行驶。那么沈阳电动自行车有哪些情形将不办登记?

  一、不办登记情形: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车辆发票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非法改装、拼装或者电动机号、车架号有改动痕迹的;

  (五)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

  (六)车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就擅自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车辆不在沈阳市电动自行车推荐目录之内的。

  二、办理要求: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1.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2.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3.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4.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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