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三项新举措提取变化

导语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近出台三项举措,提取住房公积金更方便了,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简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允许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来需要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一年,并且满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条件,方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放宽政策后,改为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半年,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在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未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不能按终止劳动关系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简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须经继承公证的规定,可直接申请提取。

  提取申请人需提供的要件有以下五项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4、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卡

  5、经提取申请人确认的《承诺书》

  其中2、3、4项要件可以通过联网核验的,申请人无须提供。

  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适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提供继承公证书。

  特别提示: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尽保管义务,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公积金,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允许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1、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业务,仍须职工本人办理。

  2、除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职工本人不能办理的,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配偶代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非配偶代办的,除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代办委托书。

  4、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无法确定法定监护关系的,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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