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户口信息更正办理指南

导语 沈阳市民若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户口信息,可以携带相应材料前往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具体办理方法详见全文指南。

  沈阳户口信息更正办理指南

  【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辽公字[2004]110号、《关于涉外户口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基层有关要求的通知》(沈公社[2017]145号)、《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公指发[2004]24号、《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的通知》沈公社[2018]129号、《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居民户口登记中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添加曾用名、户主、兵役等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居民户口副项登记信息为依居民申请变更项目,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对居民户口副项进行变更。

  承诺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变更(更正)申请书》(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变更籍贯

  1.父亲及祖父的居民户口簿,不在一个居民户口簿上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夫妻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的,其子女的籍贯可凭亲属关系证明填写为“中国台湾”。

  变更出生地

  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落户的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变更文化程度

  需提供毕业证书(国外学校毕业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变更婚姻状况

  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丧偶人员的结婚证

  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人员在派出所书写的个人未婚声明。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提交台湾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以上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

  变更服务处所和职业

  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失业的需提供有效并登记“失业”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的提供退休证等。

  添加兵役状况

  参军入伍材料或县(区、市)级退伍转业安置材料(含退伍军人证件)或县(区、市)级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参军证明等;能证实兵役状况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添加曾用名

  本人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不含虚假户口)使用过的姓名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其它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与变更更正内容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更改户主的

  需原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合法房屋手续、原户主及新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原户主死亡的,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到场协商一致签字确定新户主。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18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18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18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书。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

  4.因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5.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由本人到派出所签字确认。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7.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出生日期更正】

  事项名称:出生日期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更正的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及加盖出生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

  3.干部身份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性别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性别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受理条件:公安机关信息登记错误,进行变性手术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出生日期错误或身份证号码发生错误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经公安机关核准予以纠正重错号的材料或经公安机关批准予以更正出生日期的材料或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变更更正性别的材料或证实申请人准确公民身份号码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民族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民族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民族成分变更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沈民族发[2016]7号)《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公安部门登记错误,及经民委证明的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民族登记错误需更正的,提供证实准确民族成份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民族随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变更的,提供市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一览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沈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户口】可获沈阳户籍政策最新消息、各类落户办理指南、户口信息变更/补发/恢复/注销办理指南及沈阳各地派出所地址电话汇总表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