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2.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救助证》;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其房屋面积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
2.《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核准(复核)表》;
3.《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
社区委员会受理后,核对,入户调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签署受理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并组织公示。初审合格的,上报区级住房保障部门。
3.区级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家庭,确认补贴金额(租金核减基数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审核合格的,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4.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后,会同房屋登记机构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情况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公示。
申请租金核减的,将租金核减资金划入各区房产局。
国家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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