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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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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