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去医疗机构禁止携带的东西

导语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公安厅联合制定、调整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物品名录可见正文。

  辽宁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弩等管制器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创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品。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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