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供暖温度不达标的退费规定

导语 在供暖期间,如果出现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经过测温后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退费,详细内容可见正文。

   退费标准和程序:

  (一)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C)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二)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三)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四)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热户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因用热户违反《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供热单位责任外(如开发商原因、用热户自身原因、单元入住率低原因、极端天气原因等),用热户自身就居室不达标问题也存在责任的,应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供、用热双方进行协调,按照其责任性质和对供热温度的影响确定其贵任比例,酌情扣减退费金额。

  ·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就居室温度不达标原因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协调解决,双方或一方对协调结果不服的,可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计算温度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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