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供热期,室内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导语 在供热期内,家中如果没有达到18℃,可以申请上门测温,具体测温要求和流程可见正文。

  按照《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申请测温:

  热用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及客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属供热企业报修,供热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整改一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用户若对供热企业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向区供热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温机构进行测温。

  每天10时至14时不允许测温。

  热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的,或在约定测温时间前打开门、窗散热等有碍测温数据准确的行为,视为测温合格;供热单位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测温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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