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辽宁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孕产妇救治和助产定点医院的通知

导语 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提供疾病救治和安全助产服务,结合各地实际,确定省、市两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救治和助产定点医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省属各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要求,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提供疾病救治和安全助产服务,结合各地实际,确定省、市两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救治和助产定点医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院名单

  省级定点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市妇女儿童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共3家医院。

  市级定点医院:沈阳市妇婴医院、大连市妇女儿童中心、鞍山市传染病医院、抚顺市中心医院、本溪市第六人民医院、丹东市中心医院、锦州市传染病医院、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阜新市中心医院、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铁岭市中心医院、朝阳市第二医院、盘锦市中心医院、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共14家医院。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孕产妇疾病救治和安全助产服务工作预案,按照相关防控方案、诊疗方案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合理确定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分诊、接诊、转运、治疗、助产等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2、各地、各定点医院要组织妇科、产科、新生儿科、感染科、ICU等专业医师对在定点医院治疗的疑似和确诊孕产妇进行综合管理,谨慎用药,确保安全。对于定点医院不具备安全助产条件的,要将疑似和确诊产妇按要求及时转送至就近具备条件的定点医院进行助产,并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保障安全顺利助产。

  3、各定点医院要重点关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孕产妇的治疗和安全助产工作,及早做出合理安排,强化孕产妇孕期监护、心理干预及产后管理,指导其做好自我管理,并加强治疗及分娩过程中医务人员防护,避免交叉感染。产妇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确诊后未痊愈者,暂停母乳喂养,新生儿要求隔离14天,减少感染风险。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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