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2021最低工资标准
导语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丹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详见正文。
丹东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21年10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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