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限行最新规定(持续更新中)

导语 沈阳市对于货车等相关车辆有限行管理规定,请相关驾驶人员及时了解最新限行规定,配合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沈阳限行最新规定

  2024年3月5日发布: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根据公安部、辽宁省公安厅相关政策,决定调整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限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厢式货车同等通行政策;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除特殊规定道路外,全天准许通行。轻型厢式货车通行政策及特殊规定道路详见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货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二、其它重、中型货车限行管理措施不变,民生运输、城市运维、工程建设等确因生产、生活等运输需要,须驶入限行区域的,可通过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子通行码后方准行驶。

  三、本通告所指车辆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须按规定办理危化品车辆通行码。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公安局

  2024年3月5日

  2024年1月31日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为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沈阳四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高速公路、四环路)。

  1.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微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2.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3.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三环路(不含高速公路)与四环路(不含四环路)之间区域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以及沈阳市行政区内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

  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内使用。

  四、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军队、武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破冰除雪车、环卫车辆等特种作业车辆,油气煤电等城市运维保障运输车辆及邮政专用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本通告所称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示意图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货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缓解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压力,优化城市货车结构及通行管理,强化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货车限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特殊规定:

  (一)北陵大街、青年北大街、青年大街、青年南大街、中山广场环路、西顺城隧道、风雨坛隧道、五爱隧道、奥体隧道、浑南西路隧道等,全天禁止货车驶入。

  (二)中心城区的高架桥上全天禁止重、中型货车驶入。

  二、一般规定:

  (一)二环区域内道路(含二环路):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一切货车驶入;7时至22时禁止除轻、微型的厢式、封闭车型以外的货车驶入。

  (二)三环区域内道路(不含三环路):7时至22时禁止重、中型货车驶入。

  (三)四环区域内道路(不含四环路、高速公路):7时至22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重、中型柴油货车驶入。

  三、其它规定:

  (一)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畜力车等,全天禁止驶入三环路内道路。

  (二)民生运输、城市运维、工程建设等确因生产、生活等运输需要,须驶入限行区域的,通过互联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子通行码后方准行驶。

  新能源轻、微型的厢式、封闭货车在取得电子通行码后,除特殊规定道路外,全天允许通行。

  四、地名解释:二环路是指沈水路、揽军路、重工街、白山路、陵北街的白山路以南路段、金山路、观泉路、高官台街、新立堡东街等道路及上述道路上的高架桥。三环路是指沈阳绕城高速公路。

  五、交通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通告,在限行区域内主要路口设置相应交通标志。

  六、处罚依据: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予以处罚。

  七、有效期限: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内容与道路交通标志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执行。

  ➤货车如何申领电子通行码:

  为解决货车限行规定与保障城市运行特殊货运需求之间矛盾问题,近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在交管“12123”上开通了“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功能,专门针对有特殊货车通行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办理“货车通行码”的相关服务,具体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领:

  (一)民生运输、城市运维、工程建设等确因生产、生活等运输需要,须驶入限行区域的,通过互联网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子通行码后方准行驶。

  一是生鲜食品、粮油酒水、大型商超、医药品等保障运输,邮政、快递、报刊等服务运输,搬家公司运输等车辆,可申领“配送货车通行码”;二是限行区内现有重点场站、企业货车,确需就近驶入驶出禁行区的车辆,可申领“货车通行码”;三是应急救险、公共设施维护等城市运维的单位或企业车辆,可申领“城市运维车辆通行码”;四是大型工程项目建设需连续浇筑混凝土等对物料运输有时限要求的工程建设类运输车辆,可申领“混凝土搅拌车通行码”等。其中,全天限行道路不予办理通行码,国三及以下等环保要求限制的货车不予办理通行码。

  (二)新能源轻微型的厢式、封闭货车在取得通行码后,除特殊道路外,全天允许通行。

  为鼓励无污染的新能源货车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此项规定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城市配送货车的通行限制,除青年大街一线、中山广场环路、城市隧道等特殊道路外,全天允许通行。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必须通过交管“12123”申领“配送货车通行码”后,方可在禁区内通行。同时,非城配类车型的新能源货车,与传统燃油货车一样按照此通告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车辆需在交警车管所或各区交警大队的互联网窗口注册“12123”企业账户后,通过互联网《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办理;个人车辆通过手机APP“12123”进行办理。详细的通行码申领规定,可通过手机APP“12123”的“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模块查询,或咨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沈阳政务服务网”不再接受货车通行码的申领,但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码的申领仍在“沈阳政务服务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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