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经济适用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

导语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如何转移?如何变更?如何撤销登记?请看以下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情况。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

  保障家庭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填写《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准,签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变更、撤销登记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

  1.申请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备案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拟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2.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3.申请将房屋有限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的,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二)保障家庭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应当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

  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签发《同意书》。

  相关介绍:

  沈阳经济适用房变更指南

  沈阳经济适用房补贴指南

  沈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

  更多资讯请关注》》》沈阳经济适用房专题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