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供暖特殊情况缴费标准
导语 本文具体介绍沈阳采暖期特殊情况的缴费标准,如果属于文中所说情况,则使用特殊缴费标准,详情可见正文。
1.居民住宅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且有供热设施的,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按照室内使用面积计算采暖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费用。
2.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低于6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3.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采暖费。
5.当年12月1日前未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也未按期缴纳采暖费的,按照实际供热天数收取采暖费。
6.2019年10月8日起,用热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用热户已经缴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7.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采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执行。采暖期入住的用热户应当承担准住通知日期以后的采暖费,准住通知日期以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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