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导语 沈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有什么安排措施?
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沈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疫情】可获辽宁沈阳疫情最新信息、行程轨迹、风险等级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