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人员津贴上调——抚恤金
导语 8月1日起,辽宁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70元至200元,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100元到160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120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工亡人员的配偶850元/月,
其他供养亲属800元/月。
辽宁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三项待遇”的实际情况,对待遇提高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但对规定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不得调整。各市(县)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