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导语 下面是本地宝小编整理的《沈阳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有关沈阳五保户的相关介绍,请看以下具体的内容。

  起止时间: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五保供养内容: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对象16周岁以下仍在校读书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供养条件:

  本市农村村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定医院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并且本人或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申请流程:

  一:申请

  1、户口簿、身份证;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劳动能力状况等证明材料;

  4、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者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专门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评议。

  对符合条件的,将评议结果在本村公示3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由主管领导在其《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作出解释。

  三:审批。

  区、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审批表》上签属审批意见。

  对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根据供养形式,签订供养协议,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是指五保供养对象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心敬老院”)享受吃、穿、住、医、葬以及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等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

  是指五保供养对象在家独自生活,由亲友、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志愿者予以生活照顾,或者在由政府提供的分散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相对独立生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亲友或者社会志愿者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取消供养条件:

  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每年初组织开展五保供养年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五保供养待遇。

  情况如下:

  1、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且该义务人具有赡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承包土地、山林、水面或者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占用,获得较大补偿数额且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

  3、已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的;

  4、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业,并具备劳动能力的;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6、其他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

  自费供养:

  鼓励农村中心敬老院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在满足五保供养对象供养需要的前提下,可接收自费供养对象,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保供对象总数的20%。

  自费供养对象申请到中心敬老院享受供养服务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亲属申请;

  (二)中心敬老院、本人及亲属签订养老服务协议;

  (三)进行身体检查;

  (四)交纳当年养老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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