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人须具有沈阳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可包括:
1. 配偶。(户口无论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2. 父母。(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的、且无其他子女,可同在京子女共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3. 未成年子女;
4. 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
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6.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同父母一起申请,但以后不得在单独申请
7.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和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
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道办事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12号
电话:024-23465316
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道办事处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101
电话:024-23995363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