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收养沈阳孩子办理指南

导语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港澳台居民收养沈阳孩子办理流程、条件、材料等,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办理条件

香港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弃婴发现地(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经审查,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

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沈阳市民政局网点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一个月内办结(弃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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