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供暖期结束后多久可以申请退费
导语 本文具体介绍沈阳供暖期间,温度不达标,在供暖期结束后多久可以申请办理退费,详细信息可见正文。
办理时间及方法:
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热户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退费标准:
1.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C)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2.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3.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4.退费金额公式计算: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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