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沈阳车辆限行违规处罚

导语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现已实施,明确了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以及处罚标准。详见正文。

  为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

  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柴油货车低排放区内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二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二环路)。由东二环高官台街起至新立堡东街、沈水东路连接南二环的沈水路、玉屏路、揽军路连接西二环重工南街、重工北街至北二环白山路、陵北街、金山路、观泉路连接东二环高官台街。涵盖区域面积162平方千米。

  全天禁止未到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内使用。

  四、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域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破冰、除雪车等特种车辆不予限行;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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