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阳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

导语 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任务指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7年我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如下:新增租赁住房补贴5000户。其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0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4500户。

  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任务指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7年我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如下:

  新增租赁住房补贴5000户。其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0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4500户。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建成10000套(户);

  新增公租房分配总套数7499套。

  一、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和材料

  (一)准入条件

  1、农业转移人口指在我市(含县级镇)从事非传统农业的农村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我市户籍的就业人员;

  2、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应当有工作单位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6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500元;

   5、申请家庭在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沈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在沈公有住房的面积);

  6、申请家庭不能拥有车辆和工商登记;

  7、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

   3、就业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在沈阳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证明;

  6、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条件和材料

  (一)准入条件

  1、申请人应为毕业5年以内新就业的中等技术、师范、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自考教育毕业生;

  2、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原籍非本市)不受户籍限制,并在本市居住;

   4、申请人应当有工作单位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5、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

  6、申请人在本市无房;

  7、申请家庭不能拥有车辆和工商登记。

  (二)申请材料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

   3、毕业证书;

  4、就业合同;

  5、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的时限和要求,持相关材料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民政部门信息核查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性管理部门。

  2、市住房保障性管理部门对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

  为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城市住宅室内初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21/1010—1998)、《沈阳市住宅初装修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新建、收购等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标准》的装修范围为分户门内初装修基础上的二次装修。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功能为主,符合实用、简洁、经济和环保的原则。选用材料要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宜维修和替换方便,同时要满足消防要求。

  四、装修标准

  (一)厨房

  厨房门:套装木质复合门,配备门碰和带门锁的白钢拉手;

  地面(含厨房阳台地面):防滑地砖面层;

  顶棚:铝扣板吊顶,厚度不小于0.6mm;

  墙面:粘贴瓷砖,高度需满足吊顶要求;

  橱柜:成套橱柜,柜门为防火板,台面为人造石;

  洗涤:安装普通不锈钢洗涤盆一个,下水管需带存水弯;配置节水型冷热水水龙头一个(全铜陶瓷阀芯);

  灯具:吸顶灯;

  设施配备:嵌入式双眼燃气炉具,吸油烟机(风管罩至吊顶底)。

  (二)卫生间

  卫生间门:套装木质复合门,配备带门锁的白钢拉手;

  地面:防滑地砖面层;

  顶棚:铝扣板吊顶,厚度不小于0.6mm;

  墙面:粘贴瓷砖,高度需满足吊顶要求;

  洗涤:安装陶瓷洗面盆一个、配置节水型冷热水水龙头(全铜陶瓷阀芯)一个;节水型坐便器一个;

  灯具:防潮吸顶灯;

  设施配备:热水器、淋浴花洒、电动排气扇各一个,带防溅功能的电源插座。

  (三)客厅、卧室

  分室门:普通木质复合门;配备门碰和带门锁的白钢拉手;

  地面:厚度不小于12mm、表面耐磨系数不小于4000转的强化复合地板;

  墙面、天棚:普通大白,刷普通环保乳胶漆二遍;

  灯具:吸顶灯;

  客厅、卧室内设人造石窗台板;

  客厅、卧室设置白钢窗帘杆,并配齐相关配件;

  卧室设施配备:每个卧室配置标准双人床和床垫;每户配置一组三门衣柜。

  (四)设施配置要求

  1.上下水管线、强弱电管线均为暗埋敷设;

  2.各功能区的灯具照度标准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执行,并采用节能光源;

  3.室内强、弱电插座设置及选型、数量需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依据现行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合理设置;

  4.洗衣机位置的设置结合具体工程设置在卫生间或厨房内,但需配置专用上水龙头、专用下水地漏和防溅电源插座;

  5.若选用燃气热水器,安装位置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必须设置强排管出户。

  五、本《标准》涉及的材料和设施均采用国产中档标准且必须满足各行业相关标准,配备的设施产品、品牌以招标方式确定,并统一采购安装。

  六、本《标准》工程造价、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应控制在每平方米500元左右。

  七、通过收购方式取得的二手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应遵循以下程序及原则:

  (一)保证室内附属的门窗、厨卫、供暖等设备及装修完好,并进行逐户登记。

  (二)由收购单位与接收单位按逐户登记情况办理交接,同时出具书面交接单。

  (三)对收购的二手房进行修缮改造,需按照逐户登记情况表,本着节约、能用则用的原则安排修缮,保证满足基本居住和使用功能要求。

  八、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试行)》即时废止,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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