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供暖停供办理最晚时间

导语 根据《辽宁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维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这意味着沈阳市的供暖停供办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11日。

  沈阳供暖停供办理最晚时间

  10月11日是最后办理日:

  根据《辽宁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维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这意味着沈阳市的供暖停供办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11日。

  如果市民有停供需求,必须在10月11日之前完成相关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扣费的风险。

  去年已经停供今年无需再次申请:

  用户前一个采暖期已经办理报停的,在以后每年10月11日前仍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供热公司视用户延续停供期限,且不需每年再办理停供手续。已报停用户在本采暖期需要恢复供热应在供热开始前到供热营业厅申请供暖并交纳当年采暖费。

  停供期间,供热公司会采用关栓、关阀、断管等停供措施,截断公用供热设施与室内供热设施之间的水循环,以达到暂停供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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