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老保险扩大参保人群范围 补缴欠费期限延长

包括已过退休年龄的非农业户籍者、非农业户籍不满退休年龄者、沈阳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

  从未参加养老保险,年龄已接近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农村居民也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月领取养老金了。8月5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9]40号),针对从未参加养老保险,年龄已接近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农村居民如何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做出了相关规定。

  人群一:已过退休年龄的非农业户籍者

  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按照政策规定,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具体缴费是以沈阳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月人均1040元)50%的按50%计发。

  人群二:非农业户籍不满退休年龄者

  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

  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照现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执行。

  这部分群体的缴费,需要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

  人群三:沈阳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

  可自愿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按照规定,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沈阳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在男年未满45周岁、女年未满40周岁前,可自愿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从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保,从事自由职业的可按个体从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欠费的养老保费期间延长

  此外,根据新政策,另一项变化是延长了补缴欠费养老保险费的期限,从今年7月1日起,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由过去的“3个月内”的期限,改成了从欠费的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同时,也重申了滞纳金最高额度仍执行原规定。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此项政策扩大了沈阳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覆盖面,更是针对部分年龄偏大、因各种原因没有养老金人员晚年生活保障问题所采取的一次性政策措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特别提醒:本次符合条件一、二类的人群均限年内办理,建议符合条件者不要错过参保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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